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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23 2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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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土地所有權人辦理農村社區土地重劃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7 條
重劃區重劃前適用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訂有耕地租約之公、私有土地者,重劃後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重劃後分配土地者,重劃會應於分配結果公告確定後二個月內邀集租約雙方當事人協調,承租人得依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向出租人請求按重劃前租約面積、重劃計畫書、圖公告當期該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三分之一之補償。協調同意終止租約者,重劃會應檢具有關資料函知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轉請有關機關辦理註銷租約並通知當事人;協調不成者,重劃會應於權利變更登記後,檢具有關資料函知雙方當事人,訴請司法機關裁判。
二、重劃後未受分配土地者,重劃會就其應領之補償地價,由出租人領取三分之二,承租人領取三分之一,並函知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辦理註銷租約及通知當事人。
因重劃抵充為公共設施用地之原公有道路,溝渠、河川及未登記土地而訂有耕地租約者,重劃會應函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逕為註銷租約,並按重劃前租約面積、重劃計畫書、圖公告當期該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三分之一補償承租人,所需費用列為重劃共同負擔。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