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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7 條
重劃後之土地,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於重劃完成之日起三十日內,列冊送交該管稅捐稽徵機關依法徵免地價稅或田賦。
前項重劃完成之日,指地籍測量、土地登記、工程驗收、實地指界及交接土地等各項工作均完成之日。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