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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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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合作及人民團體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7 條
罷免案如經否決,在本任期內對同一被罷免人所擔任之同一職務,不得再以同一理由提出罷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