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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海上捕獲法庭審判條例
法規類別:
行政 > 院本部 > 通用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7 條
初級海上捕獲法庭在檢審期間,關於被捕獲船舶及貨物之保管,應委託海軍機關為之。
前項保管規則,由海軍總司令部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