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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商業事件審理細則
EN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7 條
法院審理商業事件,得審酌下列各款情事,以判斷公司負責人是否忠實執行業務並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
一、其行為是否本於善意且符合誠信。
二、有無充分資訊為基礎供其為判斷。
三、有無利益衝突、欠缺獨立性判斷或具迴避事由。
四、有無濫用裁量權。
五、有無對公司營運進行必要之監督。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