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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7 條
法官助理由聘用法院考核其工作績效,並依下列考核結果調整報酬:
甲等:晉一階。
乙等:不晉階。
丙等:不予續聘。
前項考核考列甲等人數比例比照公務人員辦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