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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司法院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7 條
前條用品購置後應由總務科連同單據送會計室驗收,並在原單據上加蓋驗
收人員名章,該單據始為有效,會計室發覺商店所開發票應具手續或形式
不具備者,得請總務科更換,凡手續齊全之發票除驗收人員及經手人蓋章
外,並應送總務科長蓋章。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