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2/03 06:44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
事務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69 條
工友因病故或意外死亡者之撫卹金給與標準,比照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五條
所定退休金標準發給。但其服務未滿三年者,以三年計發撫卹金。
工友因公死亡者之撫卹金給與標準,除準用第三百六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
發給外,另加給百分之二十,但其發給標準較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所定
職業災害死亡補償標準發給之撫卹金為低者,得依勞動基準法及其他相關
法令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