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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測量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66 條
糾正像片之放大倍率,以不超過三倍為宜,但必要時亦可放大至六倍,一
般以不縮小或微量縮小為原則,倘必須縮水,可於複照時行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