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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事務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61 條
工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自願退休 (退休申請書及計算單格式如
附件八) :
一、服務五年以上,並年滿五十五歲或經依法改任政府機關 (構) 、學校
編制內職員者。
二、服務滿二十五年者。
圖表附件:
附件八工友退休撫卹申請書及請領退休撫卹金計算單.PDF
附件八工友退休撫卹申請書及請領退休撫卹金計算單.DOC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