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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6-2 條
航空器使用人每次發布之組員勤務表應包含至少連續十四天之執勤及休息安排。
組員應於充分休息情況下執行飛航任務,如因疲勞而有影響飛航安全之虞時,得不執行飛航任務。
航空器使用人應認知前項組員因疲勞而有影響飛航安全之虞時,得不執行飛航任務。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