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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保障事件審議規則
法規類別:
考試 >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 保障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6-1 條
復審人或再申訴人依本法第八十九條第二項規定申請停止原行政處分、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之執行者,承辦單位應儘速提送審查會審議,並簽報主任委員核定。
申請停止執行經許可者,應即函知申請人及相關機關,並提委員會議報告;未經許可者,應於保障事件決定書敘明理由。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