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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技術士技能檢定作業及試場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訓練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6-1 條
學科測試應檢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學科測試成績扣十分:
一、測試開始鈴響前,即擅自翻閱試題內容、在答案卷(卡)上書寫。
二、測試時間結束後,仍繼續作答,或繳卷後未即離場。
三、測試進行中,發現誤坐他人座位致誤用他人答案卷(卡)作答,並即時更正。
四、自備稿紙進場。
五、離場後,未經監場人員許可,再進入試場。
六、在測試場地吸菸、嚼食口香糖、檳榔或飲用含酒精之飲料。
七、每節測試時間結束前將試題或答案抄寫夾帶離場。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