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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遠洋漁業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漁業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6-1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萬元以上三千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十四條之一第一項規定,進口涉及非法、未報告或不受規範漁撈作業之漁獲物或漁產品。
二、違反第十四條之一第三項所定主管機關公告,自特定國家或地區進口漁獲物或漁產品。
最近一年內違反前項規定第二次以上者,處新臺幣九百萬元以上四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