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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軍軍圖補給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6 條
凡領用或請購得非機密性軍圖,應視同情報資料,妥為保管,如疏忽而遺
失者,由各單位視情節輕重,按懲罰標準規定如附表 (十一) ,予以行政
處分後,再按規定申請註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