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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23 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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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保障事件審議規則
法規類別: 考試 >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 保障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6 條
保訓會審理保障事件,依本法第八十五條第一項規定進行調處,應經審查會決議,並簽報主任委員指定人員進行之。
前項調處之結果,應向委員會議提出報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