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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法規類別:
考試 >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 培訓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6 條
基礎訓練受訓人員成績,按其本質特性及課程成績二項評分。其所占百分比如下:
一、本質特性:百分之二十。包括品德、才能及生活表現。
二、課程成績:百分之八十。其中專題研討成績占百分之三十,測驗成績占百分之五十。
實務訓練受訓人員成績,按其本質特性及服務成績二項評分。其所占百分比如下:
一、本質特性:百分之四十五。其中品德占百分之二十,才能占百分之十五,生活表現占百分之十。
二、服務成績:百分之五十五。其中學習態度占百分之三十,工作績效占百分之二十五。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