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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香港澳門關係條例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大陸委員會 > 基本法規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6 條
在臺灣地區以外之地區犯內亂罪、外患罪之香港或澳門居民,經依本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據實申報或專案許可免予申報進入臺灣地區時,許可入境機關應即將申報書或專案許可免予申報書移送該管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檢察署備查。
前項專案許可免予申報事項,由主管機關定之。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