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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出版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新聞局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6 條
出版品如違反本法規定,主管官署得為左列行政處分:
一 警告。
二 罰鍰。
三 禁止出售散佈進口或扣押沒入。
四 定期停止發行。
五 撤銷登記。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