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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大氣環境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6 條
審核機關受理各項許可證申請、變更、異動或展延,經審查公私場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即通知公私場所限期補正:
一、形式審查之資料、文件有欠缺或不完整。
二、未繳納審查費。
三、設置許可證申請文件內容不合規定。
四、操作許可證申請文件內容、現場勘查結果或空氣污染排放檢測報告不合規定。
五、燃料使用許可證之申請文件內容不合規定。
六、許可證展延之申請文件內容不合規定。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