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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6 條
選手入場後,應按已抽得之工作位置,對號就位,並經裁判長宣布開始檢
查設備、材料後,始得作各項檢查。經檢查後如有疑義,應立即請裁判長
處理,事後不得異議。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