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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升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6 條
升降機之捲揚用鋼索與搬器、配重等物體之緊結部分,每條應以合金套筒或鋼套內附自動緊縮式楔子固定。但捲胴式升降機之捲揚用鋼索與捲揚機捲胴之緊結部分,得每條以壓夾固定。
工程用升降機之捲揚用鋼索與搬器、配重等之緊結部分,得每條以合金套筒、栓銷或壓夾等方式固定之。
捲揚用鏈條與搬器之緊結部分,每一鏈條應使用鋼製套筒緊結固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