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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獸醫師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動植物防檢疫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6 條
獸醫診療機構受撤銷或廢止開業執照處分時,應於接到通知後十日內將該執照繳銷;其受停業處分時,應將開業執照由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將停業理由及期限記載於該執照背面,仍交由申請人收執,期滿後方准復業。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