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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農田水利事業人員人事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田水利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6 條
農田水利事業人員加給分下列二種:
一、職務加給:主管人員之加給。
二、技術或專業加給:技術或專業人員之加給。
前項第一款之主管人員,指處長、副處長、主任工程師、各組室(分處)主管、股長及站長。
第一項加給均按本職敘定等級基準支給。
第一項加給不列入退休(職)、撫卹、資遣給與內計算。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