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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農田水利會會長選舉罷免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田水利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6 條
罷免案宣告成立後,主管機關應即將罷免理由書副本送交被罷免人,於十日內提出答辯書。主管機關於接到答辯書五日內,應連同罷免理由書送交農田水利會,並由農田水利會公告十日,於公告之日起算三十日內辦理投票。
前項答辯書內容,以不超過一萬字為限。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