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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畜牧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畜牧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6 條
為維持牛、羊乳與乳品產銷平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輔導廠農雙方訂定生乳買賣契約,並將契約數量彙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