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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長期照顧特約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長期照顧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6 條
地方主管機關為前條審查時,發現特約服務單位有第四十二條各款所定不予支付該部分之費用情形者,除應予追償,或由後續核定之服務費用中扣抵外,並得審酌其違規期間及情節,加計五倍至十倍違約金;於特約期間重覆有第四十二條同款情形者,加計十倍至二十倍違約金。
前項追償或扣抵,地方主管機關應依行政程序法規定為之,且以一次繳納為原則。但特約服務單位無力繳納前項追償費用或違約金時,得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於一定期限內,按核定之服務費用中分期扣抵。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