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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優良藥品製造標準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衛生福利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6 條
抗生素之粉末,其秤量、混合、粉碎、打錠、充填、分裝等與一般製劑共用作業場所者,應制訂完整確認計劃,以避免交叉污染。
毋須滅菌之成品其書面作業程序中應制訂適當之措施,以避免有害微生物之污染。須滅菌之成品其書面作業程序中應制訂適當之措施,包括足以確認滅菌效果之步驟,以避免微生物之污染。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