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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藥事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6 條
藥師親自主持之藥局,具有鑑定設備者,得執行藥品之鑑定業務。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