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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船舶防火構造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6 條
裝用電散熱器者,應予固置,其構造應能使火災之危險減至最低程度。該散熱器如其裸露部分之熱度能使衣物、帷簾、或其他類似材料灼焦燃著者,不得裝設。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