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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船舶丈量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6 條
船舶之總噸位,應以左列公式決定之。
GT=K1V
式中:GT為船舶總噸位。
V為船舶所有圍蔽艙間之總體積,其單位為立方公尺。
K1 之值等於 0.2+0.02log10V 或如左表所列之值。
圖表附件:
船舶丈量規則第三十六條船舶之總噸位公式.TIF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