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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號碼可攜服務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數位發展部 > 韌性建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6 條
固網經營者及行動經營者應依第三十一條之規定,進行管理者日常運作及前後任管理者交接事宜之監督。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