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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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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6 條
得標者依第三十二條第二項,或依第三十二條第三項第一款至少繳足得標金百分之三十者及依同條第四項規定辦理後,由主管機關發給籌設同意書。
籌設同意書有效期間為自核發日起至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得標者無法於有效期間內完成籌設及依法取得特許執照者,應於期間屆滿前三個月起一個月內附具理由向主管機關申請展期,展期最長不得逾一年,並以一次為限。逾期主管機關廢止其籌設同意、系統架設許可及所指配頻率,其已繳交得標金及利息不予發還。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