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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6 條
本業務使用之無線電頻率,由主管機關視頻率資源及業務種類指配之。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視業務之種類及頻率使用效率,限制或調
整經營者使用之無線電頻道數及頻寬:
一、與既有合法使用之頻率產生干擾須調整者。
二、頻率閒置達一年以上者。
三、其他依電信法第四十八條第三項規定須調整者。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