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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電波監理業務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數位發展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6 條
衛星緊急指位無線電示標之發射,應附有識別信號。
前項衛星緊急指位無線電示標使用數字選擇性呼叫技術或在四百零六至四百零六點一百萬赫及一點六四五五至一點六四六五吉赫頻帶內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