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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海堤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6 條
管理機關對下列事項,得報請中央主管機關獎勵之:
一、自動捐獻土地、金錢、器材或物資有助海堤整建、養護、維護或防汎搶險者。
二、民眾依第二十四條規定協助巡查,經查證屬實者。
三、民眾協助巡查,發現有違法使用或其他違法行為,經查證屬實者。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