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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水利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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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6 條
水權期限如有延長之必要者,水權人應於期限屆滿前三個月起六十日內,申請展限登記;逾期申請展限而於水權期限屆滿後繼續用水者,應依本法裁處。
水權人於前項規定期限內申請展限登記者,於其水權年限屆滿後主管機關准駁前,得依原水權狀記載事項引取用水。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