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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園區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6 條
區內事業由園區運往區外及由國外輸往園區之貨品,其在區內通關者,應交由設立於園區之公民營儲運單位或經園管局(或分局)核准之運送人承運。但下列貨品得經駐區海關查驗後,以掛號郵寄或交由買方或賣方指派之人員運出:
一、小量、小額貨品。
二、區內事業自課稅區購進之貨品,因品質不合退貨或換貨者。
三、完稅之貨品內銷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