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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獎勵投資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6 條
中華民國國民以自己之創作或發明,經依法登記取得之專利權提供或出售
予生產事業使用,經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者,其提供生產事業使用所得之權
利金,或售與生產事業使用所得之收入,免納所得稅。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