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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產業園區閒置土地認定與輔導使用及強制拍賣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園區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6 條
閒置土地之拍賣投標無效、應買人所出之最高價未達拍賣最低價額或不符合其他拍賣條件者,不得拍定,分署應終止執行,並將執行案件連同卷宗函送原囑託機關。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