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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經濟部工業局所屬工業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6 條
管理機構人員請假,除因病不能先行呈核,得事後補報外,餘非經核准,
不能先行離開,否則以曠職論。因病請假在三日以上者,須附健保醫療機
構證明書。
請假或續假未經核准而不到職者,除確因病未癒或確有不得已原因者外,
均以曠職論。
請假事由,如發現有虛偽情事,以曠職論。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