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1/21 23:30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法律事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6 條
前條暫先支付之醫療費或喪葬費,應於給付賠償金額時扣除之。
請求權人受領前條暫先支付之醫療費或喪葬費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予返還:
一、協議不成立,又不請求繼續協議。
二、協議不成立,又不提起損害賠償之訴。
三、請求權人受敗訴判決確定。
四、暫先支付之醫療費或喪葬費,超過協議、訴訟上和解或確定判決所定之賠償總金額者,其超過部分。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