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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仲裁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法律事務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6 條
民事訴訟法所定應適用簡易程序事件,經當事人合意向仲裁機構聲請仲裁者,由仲裁機構指定獨任仲裁人依該仲裁機構所定之簡易仲裁程序仲裁之。
前項所定以外事件,經當事人合意者,亦得適用仲裁機構所定之簡易仲裁程序。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