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2/05 03:33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證券商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6 條
證券經紀商推介客戶買賣有價證券,應先評估客戶之投資能力及具備合理之資訊,並不得保證所推介有價證券之價值。
證券經紀商推介客戶買賣有價證券,屬在集中交易市場受託買賣者,應依證券交易所訂定之管理辦法辦理;屬在證券商營業處所受託買賣者,應依櫃檯買賣中心訂定之管理辦法辦理,上開管理辦法應函報本會核定。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