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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會計師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6 條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解散之:
一、章程所定解散事由。
二、與其他法人會計師事務所合併。
三、破產。
四、經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登記之核准。
五、設立後六個月未開始營業,或開業後自行停止營業六個月以上,經主管機關命令解散。
前項第五款所定期限,如有正當事由,得申請主管機關核准延展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