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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6 條
受託機構應分別於每營業年度終了及資產信託證券化計畫執行完成後四個月內,就特殊目的信託之信託財產作成下列書表,向信託監察人報告,並通知各受益人:
一、資產負債表。
二、損益表。
三、信託財產管理及運用之報告書。
前項書表之內容,不得有虛偽或隱匿之情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