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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軍軍眷業務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6 條
當事人或軍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通知主管機關依法處理外,並由眷村
列管單位予以登記存案,若先後違反達三次者,撤銷其眷舍居住權。
一、深夜喧嘩,影響眷村安寧者。
二、妨礙風化者。
三、當事人或軍眷私設建物者。
四、在室內存放易燃及危險物品,或違章用電,影響安全者。
五、飼養飛禽,影響附近機場飛行安全者。
六、其他有影響眷村安寧與安全者。
依前二項之規定,撤銷眷舍居住權者,準用第三十一條第二項之規定。
大法官解釋(舊制)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