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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臺灣地區公民營通信設施管制運用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6 條
軍事機關部隊線路,確因任務需要無法自行植桿,必須附掛各機構電桿架
設者,准暫免費附掛,但以原電桿短期不致拆除,尚有掛線地位可以負載
,且不影響原桿權單位增加線路者為原則。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