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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軍軍圖補給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6 條
凡領用或請購得非機密性軍圖,應視同情報資料,妥為保管,如疏忽而遺
失者,由各單位視情節輕重,按懲罰標準規定如附表 (十一) ,予以行政
處分後,再按規定申請註銷。
圖表附件:
附表(十一):遺失軍圖及延誤呈報時限懲罰標準表.PDF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