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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22 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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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軍廢舊及不適用物資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6 條
標售預備會議由處理執行單位主管召集,凡屬有關標售事宜 (擬訂會議章
程,草擬投標公告章則,底價分析,合約草案、物資分標清冊,押標金額
標售日程等) 一切通過會議,依會議之決議執行,其注意之事項如左:
一、底價 (底價審定紀錄表如附件十一) 、押標金工本費等之金額規定。
(其押標金比照標售物資價格適宜伸縮百分之十五至百分之二十五之
間)
二、投標章程,及合約草案,特須注意計重計件交貨 (範例如附件九、十
三) 。
三、標售日程之排定,統以自公告日起至開標日止,不超過三星期,在看
貨限期內應儘速設法分散,及便利投資人看貨,並對看貨登記資料應
予保密,以防圍標,以上各項資料,均應提至標售預備會議研討決定
,本會議應適時報請及通知左列單位派員參加:
(一) 各標售物資保管單位。 (例如倉庫工廠及技術勤務單位等。)
(二) 負責物資處理執行單位。
(三) 有關監標及督導單位。
1 審計部。 (標售物資總價在稽察限額以上者)
2 國防部總政治作戰部。
3 標售單位之政治作戰部。
4 其他各有關單位。 (例如標售管制範圍以內之通信器材時,應通
知軍管部、海巡部派員出席) 。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